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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案)_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鞍西检刑诉〔2020〕31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2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103111982********,汉族,小学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现住辽宁省鞍山市经济技术开发区**镇**小区,因犯盗窃罪于2014年6月12日被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经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决定,于2020年4月27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开分局监视居住;因涉嫌犯有盗窃罪,经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决定,于2020年10月20日被鞍山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区分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鞍山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10月9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10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被告人丁某某经预谋后实施盗窃。2018年9月30日的中午,被告人丁某某骑电动车沿着鞍钢西侧铁道线混进鞍钢,其在鞍钢2150废钢内偷了400余斤废钢,正在偷的过程中被鞍钢巡逻的保安发现并被保安罚款1000元。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每公斤2元,涉案物品为400余斤,价值为400元人民币。

2、距离第一次进入鞍钢偷铁两个月后,被告人丁某某骑着事先放在郎家厂村“二姐”废品站的摩托车沿着鞍钢西侧铁道线进到鞍钢院内偷了740余斤铁,偷完铁后连夜把装在摩托车踏板上的铁卖给了郎家厂村“二姐”废品站,卖了约740元人民币,经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鉴定价格为每公斤2元,涉案物品为740余斤,价值为740元人民币。

3、在距离第二次偷铁10天左右,被告人丁某某骑着事先放在郎家厂村“二姐”废品站的摩托车沿着鞍钢西侧铁道线混进鞍钢厂内偷了600斤铁,连夜便把装在摩托车踏板上的铁送到“二姐”废品站去卖,卖了约有600元人民币。

综上所述,被告人丁某某盗窃废钢铁共计1740斤,鞍山市铁西区发展和改革局根据涉案物品废钢铁市场参考价格为每公斤2.00元,经其估计鉴定被盗钢铁价值共计1740元人民币。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等;

2.证人证言:同案犯魏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3.被告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价格认定结论书;

5. 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

6. 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光盘一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实施盗窃,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二千元人民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谊丹

检察官助理:施彦竹

2020年10月27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监视居住于住所处;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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