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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盗窃罪)(公开版)_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安滑检一部刑诉〔2020〕35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71983********,汉族,小学文化,河南省安阳市**县人,住********号,因犯抢劫罪于2008年10月16日被内黄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8日被滑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不批准逮捕,于2020年8月27日被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8月13日17时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滑县**镇**购物超市门口将被害人潘某某停放在此处的一辆两轮电动车盗走。经滑县价格认定中心认定:被盗电动车价值人民币2666元。被盗车辆现已发还被害人。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积极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被害人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被盗现场照片及被盗电动车照片;2.被告人丁某某户籍信息、前科证明、非党员证明、到案经过、谅解书、收到条;3.被害人潘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滑县价格认定中心价格认定结论书;6、光盘1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滑县人民法院 

(此页无正文)

检察官:张静

(院印)

2020年9月2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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