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宜检刑诉〔2020〕107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282199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宜兴市**街道**小区**号**室(户籍地宜兴市**街道**村**号)。被告人丁某某曾因犯盗窃罪,于2019年12月31日被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2020年3月21日刑满释放。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30日被宜兴市公安局刑事拘留。
本案由宜兴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5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27日左右一天凌晨,被告人丁某某翻窗进入宜兴市**街道**苑**栋**室明某某家中,趁屋中无人之际,在卧室窃得明某某钱包内的现金2500元。
2020年7月29日,犯罪嫌疑人丁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宜兴市公安局出具的刑事案件侦破经过、抓获经过、收条及调取的户籍资料、刑事判决书、监管人员信息一览表等书证;
2.被害人明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
4.宜兴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出具的鉴定文书;
5.宜兴市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等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入户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能够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宜兴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蒋奇飚
检察官助理:陈剑谱
2020年8月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宜兴市看守所。
2.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3.换押证1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5.量刑建议书3份。
6.全部案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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