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农安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农检一部刑诉〔2020〕34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22012219**********,汉族,初中文化,吉林省**县人,住**县****村***屯8组,农民。曾因犯盗窃罪,于2007年被长春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2011年2月19日刑满释放;曾因犯盗窃罪,于2011年被农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年,于2019年6月15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于2020年4月17日被农安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盗窃罪,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5月21日由农安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农安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1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7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驼子村1组丛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5000元。
2、2020 年2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德惠市天台镇华家村姜家屯2组苗某某家入户盗窃,未盗得物品。
3、2020年2月2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聂家屯祖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11000元。
4、2020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德惠市天台镇全家村黄家屯6组张某某家入户盗窃,未盗得物品。
5、2020年3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哈拉海村大桥西侧卢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3000元。
6、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老所长屯杨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4000元。
7、2020年3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小城子乡小城子村老所长屯徐某某家入户盗窃,未盗得物品。
8、2020年3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万金塔乡万金塔村6组徐某甲家入户盗窃,被发现后逃跑。
9、2020 年3 月2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万金塔乡五里堡子村李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1200元。
10、2020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万金塔乡万金塔村4组赵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1000多元。
11、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万金塔乡陈家屯孙某某家小卖店盗窃人民币500多元,香烟一条,被发现后将孙某某推倒后逃跑。经鉴定:被盗香烟价值人民币220元。
12、2020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万金塔乡粮库对面车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300元,金镯子一个,金锁一个、金狗一只、金块四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4,656.00元。
13、2020年4月5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驼子村程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100余元。
14、2020 年4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程家驼子村张某某家入户盗窃,盗得人民币300元,耳环一副,耳钉三个。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3,102.00元。
15、2020年4月12日,被告人丁某某在农安县哈拉海镇姜家坨子村王某某家入室盗窃,被王某某发现后逃跑。
综上,被告人丁某某共计盗窃15次,盗得现金及物品共计价值人民币53,978.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
2、证人潘某某、代某某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王某某、车某某、李某某、赵某某、徐某某、徐某某、张某某、苗某某、张某某、祖某某、卢某某、丛某某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指认、辨认笔录;
6、鉴定意见;
7、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多次盗窃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系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农安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谭善良
(院印)
2020年8月11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农安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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