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涟检刑一刑诉〔2020〕38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汉族,196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8261965********,群众,文盲,无业,住涟水县**小区**号楼**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7月20日被涟水县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涟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于2020年8月10日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值班律师、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12日至2020年7月13日,被告人丁某某在涟水县涟城街道境内盗窃作案3起,窃得钢板、遮阳伞、废旧电动车配件等物品,经鉴定,共计价值人民币539元。
1、2020年7月12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到涟水县炎黄大道城市广场西侧,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甲钢板两块、槽钢三段,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463元;
2、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到涟水县凯旋国际小区2号楼小贾水产门市门前,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贾某某遮阳伞一把,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21元;
3、2020年7月13日凌晨,被告人丁某某到涟水县涟城街道红日公寓嘉陵电动车门市门前,以顺手牵羊的方式窃得被害人王某乙一口袋废旧电动车配件,经鉴定,被盗物品价值人民币55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发破案经过等书证;
2.被害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涟水县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
5.涟水县公安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秘密窃取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并自愿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涟水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李锐
助理检察官:仲岩
2020年9月2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2.全部案卷材料2册及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光盘1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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