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盐检公诉刑诉〔2019〕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9311981********,回族,初中文化,群众,经商,户籍所在地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小区**栋**单元**室,并住该地,因涉嫌票据诈骗罪,2017年8月17日被在**检查站执勤的盐山县公安局民警抓获,交与渤海新区边防派出所临时羁押于黄骅市看守所,2017年8月21被盐山县公安局解回,同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9月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执行逮捕,2017年10月1日被盐山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8年9月20日被本院取保候审。未受过刑事处罚。
本案由盐山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票据诈骗罪,于2018年9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9月20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8年10月26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8年11月26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2月24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0月20日、2019年2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11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用一张伪造的商业承兑汇票(开户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栾城支行,票号:********,付款单位:**有限公司,出票日期:2015年11月18日,票额是50万元,2016年5月18日到期)作抵押,骗取被害人王某某人民币45万元(其中现金15万元,抽走借条15万元,冲抵其他债务15万元)。汇票到期后,被害人王某某去银行兑换时,才得知该汇票为伪造汇票,后被害人王某某向被告人丁某某追要欠款,丁某某拒不归还。王某某报案后被告人丁某某潜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报警案件登记表、到案经过、户籍证明信等相关书证;
2证人刘某某、杨某某、宋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使用伪造的汇票诈骗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九十四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票据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盐山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贾秀云
2019年3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居住于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路**小区**栋**单元**室。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两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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