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等三人偷越国(边)境案)_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云南省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孟检一部刑诉〔2020〕6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88********,高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商丘市**区**办事处**路北侧**小区**排*单*楼西。

被告人杜某某,男,1999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9********,初中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夏某某,男,1990年**月**日生,汉族,公民身份证号码4114811990********,中专文化,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河南省永城市**镇**村**组***号。

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因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6日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于2020年3月23日经本院决定,由孟连县公安局执行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住所在孟连县**镇**组**出租房。

本案由孟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涉嫌偷越国(边)境罪,于2020年3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等诉讼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底,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和夏某某相互邀约到云南旅游,2020年3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从郑州乘坐飞机至澜沧**机场,在**机场经黑车司机介绍,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决定偷渡去缅甸邦康旅游。 2020年3月4日晚20时许,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和夏某某乘坐两辆面包车从澜沧**镇**客栈到孟连县**宾馆停车场,随后被告人丁某某等三人换乘李某某、周某某(两人另案处理)分别驾驶号牌为云D*****、云J*****车辆,从孟连**宾馆驶向孟连县**镇准备偷越国(边)境至缅甸佤邦。3月5日02时许,当车辆行驶至孟连县**镇**村**大寨至**小组公路**公里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查获现场照片;2.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被告人前科情况查询等;3.证人李某某、岩某某、周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现场勘验笔录;6.光盘9碟。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违反出入国(边)境管理法规,结伙偷越国(边)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二十二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偷越国(边)境罪共同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的犯罪未遂情形,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的坦白情形,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孟连傣族拉祜族佤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朱亚金

2020415

附:

1.被告人丁某某、杜某某、夏某某现被孟连县公安局指定居所监视居住,指定监视居住住所在孟连县**镇**组**出租房,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3913******、被告人杜某某联系电话17719******、被告人夏某某联系电话15518******;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9碟,起诉书18份,量刑建议书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