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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等五人盗窃、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案)_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谢检刑诉〔2019〕202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于安徽省泾县,身份证号码3425291990********,汉族,大专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路*-*-*)。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方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于本市,身份证号码3404021989********,汉族,高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洛河镇**村*号。被告人方某某因涉嫌盗窃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8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取保候审,同年7月22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被告人罗某某,女,2000年**月**日出生于本市,居民身份证号码340406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街**楼*-*-*(户籍所在地:安徽省淮南市潘集区平圩镇**村**片*-*号)。被告人罗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马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身份证号码370983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住山东省肥城市安驾庄镇**村**号。被告人马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3月22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屈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于山东省滕州市,身份证号码3704811981********,汉族,初中文化,业务员,住山东省济南市历下区**小区*-*(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枣庄市滕州市界河镇**村**号)。被告人屈某某因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19年5月29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刑事拘留,同年7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逮捕,同年11月20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于2019年7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8月13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9月9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9年10月8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9年11月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份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多次盗窃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安徽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位于谢家集区鑫森物流园**、**仓库内的物品,为了销售盗窃所得赃物,伪造公司印章用于证明销售物品来源合法。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帮助丁某某实施盗窃行为。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多次予以转移、销售,价值数额72475元。被告人马某某、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仍予以收购,价值数额645104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 2016年12月至2017年上半年,丁某某盗窃谢家集区鑫森物流园仓库里的电缆、阿尔卡特BBU设备、阿尔卡特RRU设备共12次。因盗窃的物品需要体力,丁某某通过58同城平台找到干苦力的方某某,让其帮忙把东西搬到仓库卷闸门门口8次。12次所盗物品共卖53700元。

2.2017年10月底或11月初,丁某某三次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走42套中兴牌NB的BBU和26套中兴牌室分的BBU,后通过德邦物流托运,销售给了安徽省六安市的孙某某。

被盗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2030566元。

3.2018年7月1日晚,丁某某从58同城上雇佣司机分两次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走66台中兴牌C320设备,方某某帮忙押车、并将设备搬入丁某某在六里站租赁的仓库。第二天晚上,方某某按照丁某某的吩咐抽掉44台C320包装箱内的装货清单后重新包装,并撕毁包装箱上标签。

被盗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925584元。

4.2018年7月22日,丁某某将所盗中兴牌C320设备通过德邦物流卖给马某某21台,马某某和屈某某应当知道丁某某销售的是赃物时,仍以予以收购。

涉案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294504元。

5.2018年7月28日,丁某某将所盗中兴牌C320设备通过德邦物流卖给马某某25台,马某某和屈某某应当知道丁某某销售的是赃物时,仍以予以收购。

涉案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350600元。

6.2018年7月,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走66箱中兴牌SA3板卡。

被盗物品价值,经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认定为9834元。

7.2018年12月29日晚,丁某某和方某某一起到鑫森物流园**仓库,两人共从仓库里的贝尔牌BBU设备上盗走29张阿尔卡特eccm2、52张阿尔卡特bcemu、11张阿尔卡特bcem2。

8.2018年12月31日,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29日晚上盗窃所得板卡和丁某某在六里站租赁的仓库的4块中兴板卡,通过德邦物流的方式,以罗某某的名义销赃给广州的买家李某某,共得赃款16105元。

9.2019年1月14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0.2019年1月15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1.2019年1月16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2.2019年1月17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3.2019年1月18日晚,丁某某先到鑫森物流园**仓库仓库,用开锁工具打开仓库门等方某某到来,两人一起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4.2019年1月19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5.2019年1月20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窃电缆200多斤。第二天早晨,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所盗电缆转移至罗某某父亲位于安成铺的摩托车维修店内。

16.2019年1月23日,在罗某某父亲的摩托车维修店内,丁某某和罗某某将1月14日至1月20日晚上所盗电缆以29000元的价格销赃。

17.2019年2月28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走54张阿尔卡特eccm2,101张阿尔卡特bcemu, 15张阿尔卡特bcem2。

18.2019年3月1日,丁某某和罗某某一起将2月28日晚上所盗板卡和丁某某在六里站租赁的仓库里42块中兴板卡,通过德邦物流的方式,以罗某某的名义销赃给广州的买家李某某,    共得赃款27370元。

19.2019年3月7日晚,丁某某从鑫森物流园**仓库盗走2张阿尔卡特2G板卡。

20.2018年8月,丁某某为证明销售给马某某的C300设备和GTGH板卡来源合法,伪造了淮南市辰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的印章。

2019年3月21日,马某某主动到案,如实供述了其收购赃物的事实。

2019年6月13日,邵某某受济南小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屈某某家属和马某某家属委托共退赃20万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照片):从丁某某租住房、租赁仓库、作案车辆里搜查扣押的作案工具、涉案物品、BBQ装箱清单、淮南市辰龙再生资源回收有限公司合同专用章、雪铁龙SUV(皖DEQ891)等物;

2.书证: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调取的丁某某、罗某某在合肥德邦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淮南分公司代收货款的银行账号、物流货运单、合肥德邦公司六安分公司调取的货运单、丁某某的徽商银行账户交易流水、罗某某建设银行账户、交通银行账户交易流水、济南德邦物流有限公司山大路分公司调取的提货单、淮南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丁某某给马某某出具的《设备采购责任声明》等;

3.证人证言:证人陈某某、张某甲、刘某某、张某乙等人证言;

4.被害人陈述:被盗单位报案材料;

5.被告人丁某某、方某某、罗某某、马某某、屈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6.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制作的搜查、辨认笔录;

7.视听资料:同步录音录像、被盗仓库的监控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盗窃,盗窃物品价值人民币3092159元,数额特别巨大;被告人方某某多次帮助丁某某盗窃,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伪造公司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第六十九条之规定,应当以盗窃罪、伪造公司印章罪数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方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罗某某明知是丁某某犯罪所得物品,仍多次帮助转移、销售,价值总额为72475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屈某某明知是他人犯罪所得而予以收购,价值总额为645104元,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二十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马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屈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辅助作用,是从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之规定,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臧锐

2019年12月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罗某某、马某某现被羁押于淮南市看守所,被告人方某某取保候审在家,被害人屈某某被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9册;

3.物证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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