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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等人诈骗案)_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红检一部刑诉〔2020〕34号 

  被告人某某,男,198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85********,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捕前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组团**号楼**单元****户。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刘某某,男,198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211981********,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捕前住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胡同平房。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6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2020年1月1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钟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21996********,汉族,大学专科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红山区,捕前住赤峰市红山区**区**号楼**单元**室。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3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同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执行逮捕。

被告人董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150404199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职业,户籍所在地内蒙古自治区赤峰市松山区,现住赤峰市松山区**小区**号楼**单元**室。2009年因犯盗窃罪被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判处拘役六个月。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24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30日被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取保候审。2020年3月17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本案由赤峰市公安局红山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董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3月17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12月29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蒙D2****金色“吉利CX7”小型普通客车,当晚被告人董某某、钟某某驾车赶至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次日与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一起伪造了此车的“购买合同”,并将此车抵押给魏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0元并被四人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 38000元,此案件,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在2018年11月,以被告人钟某某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

2017年1月6日,被告人钟某某在赤峰市红山区六西街“**汽车租赁公司”承租了一辆黑色蒙DO****“长城”牌小型越野客车,当天被告人钟某某与被告人丁某某、被告人董阳驾车赶至赤峰市阿鲁科尔沁旗天山镇,次日与被告人刘某某一起伪造了此车的“购买合同”,将此车抵押给魏某某,得款人民币20000元并被四人挥霍。经鉴定,该车价值人民币22000元。

四名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其中被告人丁某某与被害人达成和解协议并赔偿被害人损失,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件来源、归案情况说明、抓捕经过、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前科说明书、办案说明、刑事判决书;2.证人证言:证人魏某某证言、证人麻某某证言、证人张某某证言、证人郑某某证言、证人牛某某证言、证人刘某甲证言、证人高某某证言;3.被害人冯某某陈述、被害人刘某乙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董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6.辨认笔录。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董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钟某某、董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骗取被害人财物,被告人丁某某、刘某某、董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合计40000元,数额较大,被告人钟某某骗取被害人人民币20000元,数额较大,四被告人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四被告人的刑事责任。系共同犯罪。四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四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并自愿签订了认罪认罚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亲属已代被告人丁某某对被害人进行民事赔偿,并取得被害人谅解,应酌情从轻处罚,被告人董阳有犯罪前科,应酌情从重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钟某某有期徒刑1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刘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建议判处被告人董某某有期徒刑2年,并处罚金人民币4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赤峰市红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崔强

检察员:白淼

2020年3月2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钟海男、刘某某现羁押于赤峰市红山区看守所。被告人董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贰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四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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