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甘区检公诉刑诉〔2019〕47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甘肃省甘州区人,系张掖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家住甘州**路**号**酒店**室。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29日被取保候审。
被告人崔某甲,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4********,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家住**镇**村**社,系张掖市银丰商贸有限责任公司法人。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崔某乙,女,196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69********,汉族,文盲,甘肃省甘州区人,家住甘州**路**楼。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高某甲(曾用名高某乙),男,199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0********,汉族,高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家住甘州**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吕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78********,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农民,家住甘州**镇**村**社**号。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
被告人郝某某,男,199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222011992********,汉族,初中文化,甘肃省甘州区人,农民,家住甘州**镇**村**社。因涉嫌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6月28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日被甘州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高利转贷罪、虚假诉讼罪,以崔某甲涉嫌非法拘禁罪、寻衅滋事罪、虚假诉讼罪,以崔某乙、高某甲、吕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非法拘禁罪,于2019年11月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先后以“张掖市**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张掖市**商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为据点,在无金融资质的情况下,在张掖市境内非法发放“高利贷”。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指使被告人崔某乙、高某甲、吕某某、郝某某对未按期偿还“高利贷”的债务人,采取跟守纠缠滋扰等“软暴力”或非法拘禁等方式向债务人强行索取债务,并采取写虚高借条、重复写借条、制造银行流水痕迹、隐匿还款证据、虚假诉讼、以物抵债等手段逼迫债务人偿还债务。丁某某等人在向债务人索取债务的过程中,分工较为明确,被告人丁某某负责发放借款,账目管理,安排人员跟守、纠缠、滋扰、拘禁债务人,被告人崔某甲负责介绍借款人,带领被告人高某甲、吕某某等人跟守、纠缠、滋扰、拘禁债务人索取债务,被告人崔某乙、郝某某具体负责跟守、纠缠、滋扰债务人,崔某甲和高某甲到法院诉讼债务人。在非法发放“高利贷”的发展过程中,形成以丁某某、崔某甲为首要分子,高某甲为骨干分子,崔某乙、吕某某、郝某某等人为成员的恶势力犯罪团伙,通过实施寻衅滋事、非法拘禁、虚假诉讼、高利贷转贷等犯罪行为,严重扰乱了本地经济秩序、社会秩序。
1.2015年10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高某甲、吕某某、郝某某,强行将闵某某带至甘州区南环路**宾馆内,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闵某某人身自由3次合计30小时以上。
2.2017年3月至2017年10月,被告人丁某某为索取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崔某乙、高某甲、吕某某、郝某某强行将王某甲带至甘州区南环路**宾馆内,采取辱骂、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王某甲人身自由3次合计180小时以上。
3.2016年4月1日,被告人丁某某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崔某甲、高某甲、吕某某等人强行将尤某某带至甘州区南环路**宾馆内,采取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尤某某人身自由20小时以上。
4.2015年6月,2016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崔某甲、高某甲、吕某某等人强行将马某某带至甘州区南环路**宾馆内,采取辱骂、殴打、威胁等手段,非法限制马某某人身自由2次60小时以上。
5.2015年9月以来,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高某甲、吕某某等人,强行将尤某某带至甘州区南环路**宾馆内,采取辱骂、威胁、殴打等手段,非法限制尤某某人身自由3次合计24小时以上。
(二)寻衅滋事罪
1.2017年以来,被告人丁某某为索取非法发放“高利贷”债务,指使被告人崔某乙、高某甲、吕某某等人多次到王某甲办公室,采取呆在办公室不走,不让王某甲离开办公室,吃睡在办公室3天;跟踪王某甲妻子赵新,到赵新单位滋扰、纠缠,睡在王某甲家楼道,将80多岁老人送到王某甲家中2天不离开等“软暴力”手段滋扰、纠缠、恐吓王某甲,逼迫王某甲偿还债务。
2.2017年4月16日至4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为索取非法发放的“高利贷”债务,指使崔某甲、崔某乙、高某甲等人,在甘州区沙井镇**村**科技研发有限公司内,采取用小汽车堵门,干扰公司正常经营,将80岁高龄的2位老人留置在该公司9天等手段滋扰、纠缠、逼迫债务人王某乙偿还债务。
(三)虚假诉讼罪
2015年6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以非法发放“高利贷”诱骗闵某某签订297.6万元的“借贷”协议,并通过银行转账制造297.6万元的银行流水后,再从闵某某账户转走97.6万元到丁某某账户,闵某某实际到手借款200万元。截止2016年6月闵某某给丁某某还款230.6万元(张掖市中级法院认定金额),2018年6月和2019年3月,在法庭审理借贷纠纷案中,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做虚假陈述,隐瞒债务本金已经全部清偿的事实,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闵某某履行债务。
(四)高利转贷罪
2015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从农商银行张掖分行套取资金2000万元,2015年6月3日,将该资金中200万元高利转贷给闵某某,从中获利30万余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交易明细、借条等书证;
2证人马某乙、曹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闵某某、王某甲等人的陈述;
4笔记本、驾驶证等书证;
5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高某甲、崔某乙、吕某某、郝某某的供述。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高某甲、吕某某、崔某乙、郝某某为索要债务非法拘禁他人,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八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拘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高某甲、吕某某、崔某乙、郝某某采用软暴力手段滋扰、纠缠他人还款,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崔某甲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假诉讼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五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高利转贷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甘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孔繁婷
2019年12月15日
附: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区**酒店,被告人崔某甲、崔某乙、高某甲、吕某某现羁押于甘州区看守所,被告人郝某某现取保候审于甘州**镇**村**社。
2.案卷材料和证据18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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