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双检刑诉〔2020〕7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庆和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深圳**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住湘潭市湘乡市**路**期**栋**单元**室。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8月20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彭某某,女,198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128211985********,汉族,本科文化,原**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住确山县**庄**庄**组**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31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5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雷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424231983********,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安徽省六安市霍邱县,住广东省深圳市**巷**号。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9月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3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405821987********,汉族,初中文化,原深圳**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汕头市潮南区,住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期。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被告人贺某某,男,198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03811987********,汉族,大专文化,原深圳**公司股东,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湘潭市韶山市,住湘潭市湘乡市**街道**期**栋**。因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7月16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2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被双牌县公安局执行逮捕;同年9月14日被双牌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11月12日本院对其取保候审。
本案由双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20年11月1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3月,陈某某(另案处理)与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合伙成立深圳**公司(2019年注销),其中陈某某投资五十余万元作为该公司的启动资金;丁某某负责公司的具体运营管理、对接平台;彭某某负责公司的财务工作;雷某某负责人事管理工作;陈某某负责公司的后勤管理工作;贺某某负责给公司开发的客户上课,引导客户进行投资交易。陈志礼、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分别占公司18%的股份,贺某某占公司10%的股份。
深圳**公司在未取得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期货、证券业务经营资质的情况下,通过公司业务员诱导客户进入“Lisinex”(在香港成立的以虚拟货币、黄金期货、股指期货等为交易对象的平台)平台,交易黄金期货和沪深300股指期货。深圳**公司通过引导客户在“Lisinex”平台上进行频繁交易,采取以美元为保证金的杠杆形式,“T+0”的双向交易等交易模式进行伪期货交易。深圳**公司以客户在平台上产生手续费和引导客户进行重仓交易产生的亏损来获取非法利润。经永州市天元会计事务所鉴定,深圳**公司通过代理运营“Lisinex”平台总获利7879967.73元;被告人丁某某非法获利641958元;被告人雷某某非法获利632761元;被告人陈某某非法获利635761元;被告人彭某某非法获利635761元;被告人贺某某非法获利443919元。案发后,五被告人均已退出其上述个人非法所得。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工商登记资料、银行交易流水等书证;2.证人郑某某、胡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永州市天元会计事务所出具的鉴定意见;5.远程勘验笔录;6.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以谋取非法利润为目的,未经国家有关主管部门批准非法经营股指期货业务,扰乱市场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三)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经营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作用相当,均系主犯,同时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四款。被告人丁某某、彭某某、雷某某、陈某某、贺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积极配合公安机关规劝丁某某到案,有立功表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八条的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双牌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何铁平
检察官助理:谢芳
2020年11月24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路**期**栋**单元**室。手机号码:1342892****;被告人彭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河南省驻马店市确山县**庄**庄**组**号。手机号码:1887324****;被告人雷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广东省深圳市**巷**号。手机号码:1354410****;被告人陈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广东省深圳市罗湖区**花园**期。手机号码:1509992****;被告人贺某某现取保候审处所:湖南省湘潭市湘乡市**街道**期**栋**。手机号码:1509992****;
2.案卷和证据材料1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2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6.电子光盘26张;
7.鉴定报告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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