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组织卖淫案)_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婺检二部刑诉〔2019〕34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623241989********,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群众,户籍地江西省铅山县**镇**村**村**号,因涉嫌协助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0月25日被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金华市公安局江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组织卖淫罪,于2019年11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三日内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 年3 月,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以营利为目的,合伙在浙江省金华市金磐路197 号经营红双喜洗浴会所(营业执照上登记名称为“金华市婺城区喜双红洗浴店”),经营洗浴、推拿服务,由章某某主要负责店内的管理。自开业以来,章某某等人组织人员在店内为客户提供“手淫”、“胸推”等色情服务,制定服务套餐。2018 年7 月左右,为改善店内经营状况,章某某等人聘请了杨某甲担任经理,负责店内经营管理,后杨某甲与章某某等人商议在店内组织卖淫人员从事卖淫活动,并重新制定了相应的卖淫活动套餐、营销模式以及提成方案。之后该店又聘请了滕某某到店内与杨某甲一起担任经理,负责店内经营管理;先后聘用被告人丁某某和杨某乙担任技师部长负责楼层及技师管理,田某某、叶某某(另案处理)等人为店内涉黄楼层服务员兼营销人员,负责接待嫖娼人员、推荐、介绍卖淫服务、送避孕套以及网上招揽嫖客等;石某某等人作为服务员在一楼望风。从该店营业以来,林某甲(另案处理)在该店内负责财务统计、“上钟”情况统计、提成金额计算等,每天向章某某发送统计数据;杨某丙(另案处理)负责店内收银,并向章某某结算营业款。2018 年开业至2018年12 月期间,红双喜洗浴会所组织了林某、胡某、孙某、甘某、尹某(均另案处理)等多名女技师在会所内从事卖淫活动。

2018年7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明知该会所内存在卖淫活动,仍然参与管理,与同伙共同组织女技师在会所内进行卖淫。经查,在丁某某工作期间,红双喜洗浴会所的色情营业收入共计57万余元。

2019年10月25日19时50分许,被告人丁某某在江西省金溪县一足浴会所被民警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行政处罚决定书、人口信息、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

2. 证人林某丙、胡某乙、涂某某、刘某某、郑某甲、章某某、李某某、张某某、滕某某、杨某甲、林某甲、田某某、杨某乙、王某甲、叶某某、石某某、汤某某、孙某乙、郑某乙、甘某某、黄某某、尹某乙、王某乙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笔录:检查笔录、辨认笔录;

5.视听资料、电子数据:数据光盘及说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与同伙组织他人卖淫,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八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组织卖淫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从犯、坦白,分别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黄东泳、罗贤杰

2019年12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金华市看守所。

2.案卷五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