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隆检刑诉〔2019〕19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2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26221962********,汉族,高中文化,经商,户籍所在地湖南省邵阳市隆回县**镇**路**号,现住湖南省隆回县**镇**路**号。因犯盗窃罪,经湖南省宁乡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上诉,于2005年11月25日被湖南省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人民币,2006年10月30日减刑释放。因涉嫌逃税罪,于2018年6月26日被隆回县公安局决定监视居住;2018年9月11日被隆回县公安局以涉嫌逃税罪取保候审,2018年12月10日本院决定对其继续取保候审。
本案由隆回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8年10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0月2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分别于2018年12月10日、2019年2月25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分别于2019年1月10日、2019年3月25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8年11月26日、2019年2月11日、2019年4月26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担任隆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监事一职期间,在开发****房地产项目过程中,利用管理公司账目的职务便利,侵占隆回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财产115215元,具体事实如下:
1.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以安装****变压器为由,列支20.5万元,实际支出10.5万元,并以20.5万元的金额在公司报账,丁某某侵占公司财产10万元。
2.2014年6月28日,被告人丁某某以安装变压器,购买香烟开支4080元为由,虚报开支,丁某某侵占公司财产4080元。
3.2015年10月27日,被告人丁某某以协调质监费及保暖墙有关事宜为由,虚报开支8635元,丁某某得侵占公司财产8635元。
4.2016年8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以协调内阳台有关事宜为由,虚报开支2500元,丁某某侵占公司财产25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内资企业登记基本情况表及相关注册资料,隆回县***小区配电工程施工合同书、税务发票,扣押决定书,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及扣押账本内容,刑事判决书,释放证明,刑事谅解书;2被害单位法人代表阳某某、公司股东黄某某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搜查证及搜查笔录等;5.其他证据:案情移送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公司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贺鹏丽
2019年5月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860739****。
2.案卷材料和证据叁册。
3.被害单位:隆回县***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法人代表:阳某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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