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江检一部刑诉〔2020〕22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3305221980********,汉族,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杭州**电气承装公司电力试验所**,户籍所在地杭州市江干区**幢**单元**室。因本案于2019年7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7月22日被依法逮捕,后于2019年9月4日被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杭州市公安局江干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1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7月17日,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担任杭州**电气承装公司电力试验所**,负责采购实验所需设备、耗材及零配件的职务便利,以个人名义采购设备耗材能获取较大优惠为由,从公司申请到采购款人民币30万元并占为己有。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被害单位全部款项,并取得了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接受证据材料清单、报案材料、交易回单、请购单、浙江省社会保险参保证明、劳务合同、工资单、采购流程材料、调取证据清单、扣押清单、工商注册信息、借记卡交易明细清单、谅解书、收条;
2证人徐某某、胡某某、俞某某、项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勘验、检查、辨认等笔录:搜查笔录、电子数据检查笔录。
上述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作为公司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陈荣土
检察员:朱品艳
2020年4月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58815****)。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量刑建议书、具结书各1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