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深福检刑诉〔2019〕11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性,1975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90011975********,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原系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销售部业务员,住深圳市宝安区流塘**花园**巷**号**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随州市曾都区**镇**)。因职务侵占嫌疑,于2019年3月26日被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职务侵占罪,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4月5日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逮捕。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福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深圳市**电器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2000年5月15日成立,系有限责任公司,法定代表人林某某,住所地为深圳市福田区**路**楼**房。
被告人丁某某于2008年1月入职**公司,任销售部业务员,负责到公司仓库提取货物卖给客户,并收取客户货款后上交公司。2012年8月至1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利用其销售业务员回收货款的职务便利,在销售**公司商品的过程中,收取深圳市龙岗区**电器商行、深圳市**电器空调有限公司、**百货(**店)等多家客户的货款后未上交公司并占为己有,侵占公司货款共计人民币342357元。另被告人丁某某在工作期间,自己向**公司拿货对外销售,尚有24643元货款未归还。2013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信件告知公司其侵占货款的情况,后拒不与公司联系。
2019年3月26日11时,公安机关在深圳市宝安区**路**号路边,抓获被告人丁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身份材料、抓获经过、被害单位营业执照、劳动合同、工资发放表、社保清单、送货单、退货单、付款说明及谅解书等;2.证人证言:证人谢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法人代表林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和现场照片,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身为有限责任公司工作人员,利用其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有关犯罪事实,自愿认罪认罚,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可酌情从轻处罚。但被告人丁某某尚未退还全部赃款,被害单位损失尚未挽回,量刑时应一并考虑。综合考虑本案犯罪事实、量刑情节以及被告人丁某某的认罪态度,建议对被告人丁某某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上两年以下有期徒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波
2019年6月2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深圳市福田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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