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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职务侵占案)_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川检一部刑诉〔2020〕4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3年****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05261983********,汉族,河南滑县人,专科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安阳市滑县******号,住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大道********。因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19年2月7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3月6日被汉川市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汉川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职务侵占罪,于2020年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2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20年4月23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20年3月28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11月至2018年5月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武汉**饲料有限公司利用其销售业务员的职务便利,采取收取货款不入账的手段,侵占该公司资金19921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营业执照、身份证复印件、劳动合同复印件、公司销售开单和应收账款明细账、账户交易明细、抓获经过、谅解书等物证、书证;2.证人张某某、吴某某、廖某某、胡某某、王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本单位财务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职务侵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汉川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从芳

2020年5月18

附: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联系方式:13377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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