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泗检一部刑诉〔2020〕36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1323199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泗阳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3月9日被泗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7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泗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聚众斗殴罪,于2020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听取了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晚,柴某某(另案处理)与刘某某(另案处理)在QQ聊天过程中因琐事发生口角,随即双方约定在泗阳县高渡镇曹嘴村丰收桥附近斗殴。后柴某某纠集被告人丁某某与臧某某、姚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刘某某纠集胡某甲(另案处理)等人,双方至约定地点见面后,被告人丁某某持皮带,臧某某持塑料皮管,柴某某、姚某某持木棍共同对刘某某等人殴打。刘某某持柴刀和铁棍与胡某乙、胡某甲共同对柴某某、被告人丁某某等人殴打;相互殴打过程造成被告人丁某某与臧某某、柴某某,刘某某、胡某甲等人不同程度受伤。经鉴定,被告人丁某某与刘某某、臧某某、胡某甲的人体损伤构成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泗阳县公安局出具(调取)的发破案及归案经过、前科证明、涉案人员户籍信息等书证;
2.证人柴某某、刘某某、胡某甲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4. 泗阳县公安局制作的勘验、检查、搜查笔录;
5.泗阳县公安局调取的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聚众斗殴,破坏社会秩序,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一款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聚众斗殴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丁某某与他人共同故意犯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系共同犯罪。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红雨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联系电话1381914****);被取保候审于其家中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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