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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_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尘埃 评论0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赞检公诉刑诉〔2019〕18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3321974********,汉族,群众,小学文化,户籍所在地河北省赞皇县,住**乡**村,经商。2018年6月29日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被赞皇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9年6月10日被赞皇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河北省赞皇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6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6月6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19年6月10日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于2019年7月3日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2019年8月2日公安机关补充侦查完毕后向我院重新移送审查起诉。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6年2月份至2016年4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赞皇县**厂实际控制人)在没有真实业务发生的情况下,分别向内蒙古**有限公司、内蒙古**产品有限公司、内蒙古**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5份,金额:495170.94元,税额:84179.06元,价税合计:57935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赞皇县国家税务局调查报告、赞皇县工商局公司注册信息、银行流水、内蒙古阿拉善左旗公安局经侦大队法律文书及证据材料。

2、证人蔺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及辩解。

4、犯罪嫌疑人丁某某的前科、身份、户籍及投案自首证明。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和发票管理规定,为他人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但被告人能在案发后主动投案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且自愿认罪认罚并补缴税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缓期二年执行,罚金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河北省赞皇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郝连绪

2019年8月3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乡**村。

2.公安卷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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