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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虚开增值税发票)(公开版)_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2 独角龙 评论0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攸检刑诉〔2020〕8号

被告人丁某某,曾用名丁某某,男,198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08321985********,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山东省济宁市梁山县,住梁山县**镇**号。因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9年8月27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9年9月30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经株洲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9年11月29日批准延长侦查羁押期限至2019年12月30日,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本案由攸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发票罪,于2019年12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2月份至2015年7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通过认识曹某甲(已判决)、曹某乙(已判决)等人,并聘请伍某甲(另案处理)、伍某乙(另案处理)为会计,借用伍某甲亲属唐某某、伍某某的身份,分别注册成立了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中间人介绍,在长沙市“一力物流园”等地以票面价税合计额3.5%-4.0%的价格接受进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富余票),并同样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曹某乙等人介绍,以票面价税合计额4.5%-4.8%的价格,向绛县鑫隆铸造厂、广州**建材发展有限公司等57家下线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

其中,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89178096.13元,税额合计15160276.39元,价税合计104338372.52元;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合计102737663.50元,税额合计17465402.60元,价税合计120203066.10元。前述两家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金额累计191915759.63元,税额累计32625678.99元,价税累计224541438.62元。

其中,上述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定抵扣的税款为9903147.2元,具体犯罪事实如下:

1.2014年11月26日至11月27日期间,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宁广通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柏某某(另案处理)支付票面价税合计额4.8%的“点钱”后,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9份,金额合计:2732226.52元,税额合计:464478.50元,价税总计:3196705.02元。该29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其中的27份(发票号码0084****、00844285两张发票未抵扣),抵扣税款447761.03元。

2.2015年2月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黄某甲(已判决)、李某甲(已判决)、李某乙(已判决)等人操控绛县鑫隆铸造厂,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3份,金额合计:1280784.59元,税额合计:217733.37元,价税总计:1498517.96元。该1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217733.37元。

3.2014年11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张某甲(已判决)操控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4份,金额合计:1324823.42元,税额合计:225220.00元,价税总计:1550043.42元;2014年11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0份,金额合计:941005.02元,税额合计:159970.86元,价税总计:1100975.88元。前述杭州**物资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24份,金额合计:2265828.44元,税额合计:385190.86元,价税总计:2651019.30 

元。该24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85190.86元。

4.2014年11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开封市**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操控人黄某乙(已判决)操控该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9份,金额合计:3055441.96元,税额合计:519425.08元,价税总计:3574867.04元。

5.2014年7月29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安阳**商贸有限公司实际操控人张某乙(已判决)操控该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688830.80元,税额合计:287101.24元,价税总计:1975932.04元。该17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其中的15份(发票号码0014****、00142826两张发票未抵扣),抵扣税款253247.84元。

6.2015年2月14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浦利源金属制品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8份,金额合计:1709409.32元,税额合计:290599.65元,价税总计:2000008.97元。该1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290599.65元。

7.2014年8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威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3份,金额合计:2141399.77元,税额合计:364037.99元,价税总计:2505437.76元;2014年8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威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份,金额合计:1570964.65元,税额合计:267064.00元,价税总计:1838028.65元。前述长葛市威豪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40份,金额合计:3712364.42元,税额合计:631101.99元,价税总计:4343466.41元。,该40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631101.99元。

8.2014年6月22日至6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亚泰金属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61份,金额合计:6014460.19元,税额合计:1022458.25元,价税总计:7036918.44元。该61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022458.25元。

9.2015年4月30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长葛市金迈金属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8份,金额合计:2742348.15元,税额合计:466199.19元,价税总计:3208547.34元。该2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466199.19元。

10.2014年6月25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宁**金属材料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2份,金额合计:1119658.87元,税额合计:190342.00元,价税总计:1310000.87元。该1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190342.00元。

11.2014年9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宁*甲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3份,金额合计:4230782.42元,税额合计:719233.02元,价税总计:4950015.44元。该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719233.02元。

12.2014年9月27日至9月28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济宁*乙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6份,金额合计:4455613.04元,税额合计:757454.25元,价税总计:5213067.29元。该43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其中的40份,抵扣税款672758.80元。

13.2014年10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梁山正昌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份,金额合计:54252.21元,税额合计:9222.89元,价税总计:63475.10元;2014年10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梁山正昌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1份,金额合计:2082504.55元,税额合计:354025.77元,价税总计:2436530.32元。前述共计2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均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363248.66元。

14.2014年9月27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梁山惠佳商贸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38份,金额合计:3591092.47元,税额合计:610485.72元,价税总计:4201578.19元。该38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610485.72元。

15.2015年5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44份,金额合计:4374591.39元,税额合计:743680.51元,价税总计:5118271.90元;2015年5月25日至5月26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杭州**钢铁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202份,金额合计:19997129.10元,税额合计:3399511.91元,价税总计:23396641.01元。前述共计246份增值税专用发票中,已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43份,抵扣税款726801.40元。

16.2014年5月22日至5月23日,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杭州**贸易有限公司接受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的销项增值税专用发票172份,金额合计:17094033.18元,税额合计:2905985.42元,价税总计:20000018.60元。该172份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部门认证抵扣,抵扣税款2905985.42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抓获经过、湖南富艺蓝、捷思钢铁贸易有限公司的税务登记资料、销项明细、工商登记资料、销项明细表等书证;2.证人伍某甲、伍某乙、郭某某、柏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4、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直接操控湖南**钢铁贸易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并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如实交代自己的犯罪事实,并自愿认罪认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十至十二年,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攸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建奇

2020年1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在攸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11册;

3_.证人名单附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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