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长检二部刑诉〔2020〕48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6211989********,汉族,江苏省海安县人,初中文化,务工,住江苏省海安县**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盗窃,于2011年10月9日被海安县公安局行政拘留五日;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8日被合肥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经合肥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合肥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合肥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3日向合肥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合肥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3月5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20年4月6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十五日。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3月至4月,被告人丁某某伙同焦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史某某(均另案处理),在长丰县以受“工伤”索要赔偿为由,连续实施诈骗2次。在诈骗过程中,焦某某找“开伤师傅”将丁某某左胳膊打骨折,待王某某找到工地后,由焦某某开车将丁某某送去工地干活。几日后,丁某某寻找时机假装在工地干活受伤,被害人信以为真带其去医院检查。在医院,焦某某、孟某某、史某某冒充丁某某的亲朋向被害人索要赔偿。
1.2019年3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焦某某、王某某、史某某,在长丰县半岛一号二期工地,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韩某某人民币10000元;
2.2019年4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伙同焦某某、王某某、孟某某、史某某,在长丰县华地森林语工地,以上述手段骗取被害人杨某某人民币13500元。
被告人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情况说明、羁押证明、行政处罚决定书、微信转账记录、收条、一次性工伤赔偿协议书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韩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杨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同案犯焦某某、孟某某的供述与辩解;6.辨认笔录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伙同他人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长丰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章 欣
检察官助理:王 敏
2020年4月15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合肥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二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量刑建议书》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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