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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5 尘埃 评论0

河南省夏邑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夏检一部刑诉〔2020〕190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32619********,汉族,文盲,农民,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商丘市夏邑县,住歧河乡**村**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7日投案自首被夏邑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9日我院继续对其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59********。

本案由商丘市夏邑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9日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依法讯问被告人,并审阅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在没有参军服役的情况下,在2007年8月办理了假的援老抗美作战退役军人手续,骗领国家军人优抚款。丁某某在2008年至2017年间,共骗领国家军人优抚款32820元。 2020年4月1日,丁某某将冒领优抚款32820元交公安机关。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视听资料。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国家军人优抚款,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投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具结书,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从宽处罚。丁某某退还赃款,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对其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

此致

夏邑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段忠坤

检察官助理:刘庆邦

2020年6月3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在取保候审在家;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1张;

3.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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