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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3 独角龙 评论0

雷州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雷检一部刑诉〔2020〕Z3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0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8822000********,汉族,中专文化,广东省雷州市人,住雷州市**镇**村**号**房,无业,无前科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4日被雷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1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雷州市公安局调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卖口罩为由,两次诈骗他人钱款共计人民币35500元。

1.被害人黄某某经人介绍联系被告人丁某某购买口罩,并于2020年2月14日将购买口罩款人民币28500元分三次(5800元+15000元+7700元)通过支付宝(帐号1787629****)转到丁某某支付宝上(帐号1342017****),因丁某某收款后未发货,在黄某某联系丁某某时,丁某某为逃避黄某某的追问而将手机关机。至今,丁某某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给黄某某。

2.被害人韩某某在微信朋友圈看到被告人丁某某发布出售口罩的广告后,遂联系丁某某购买口罩,并于2020年2月16日将购买口罩款7000元通过支付宝(帐号1354204****)转到丁某某的支付宝(账户1342017****)上。因丁某某收款后未发货,韩某某在联系丁某某时发现丁某某电话先后处于关机、停机状态,在支付宝上也无法联系到丁某某。至今,丁某某没有发货也没有退款给韩某某。

被告人丁某某供述其在收到被害人购买口罩货款后,将该款用于赌博花掉。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的一部白色苹果手机为物证;2.人口信息全项、归案情况说明、抓获经过、违法犯罪记录查询、聊天记录截图、通话记录等书证;3.被害人黄某某、韩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辨认、指认笔录;6.光盘2张。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出售口罩为由诈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355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自愿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二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雷州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俊荣

检察官助理:刘艳

(院印)

2020年6月12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雷州市看守所;

2.侦查卷3册、检察卷1册、光盘2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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