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临渭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渭临检一部刑诉〔2020〕116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性,1989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304221989******,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广东省惠州市大亚湾西区**公寓**栋**室,现住址同上。2020年4月9日因涉嫌诈骗罪被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渭南市公安局经开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9月1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3月8日,被告人丁某某为获取赌资,通过QQ昵称为丁丁,QQ号码是52351****的方式联系刷单人员吝某某,随后丁某某以微信昵称:**(**光电),微信号:sandyho****微信联系吝某某刷单,为了让吝某某更加相信自己,丁某某又以自己的另一微信昵称:火**,微信号:shan68****谎称另一商家,以承诺给予吝某某高额佣金的手段,让吝某某相继在淘宝网、阿里巴巴网刷单,吝某某为了获取佣金,在渭南市经开区**街道办**村**组家中用其手机登录淘宝网、阿里巴巴网刷单六笔,吝某某被骗取人民币共计3890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身份信息、到案经过、被告人丁某某自愿退赃情况说明;2.被害人吝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承诺网上刷单给予高额回报的方式,骗取被害人吝某某共计38900元人民币,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临渭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永安
2020年9月25日
(院印)
附件: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在家:联系电话:1326667****、1324386****;
2.案卷两册,量刑建议书、认罪认罚具结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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