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乌检刑检刑诉〔2020〕3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312021994********,汉族,专科毕业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湖南省怀化市**区,现住湖南省怀化市**区**区,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4月3日被乌兰浩特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乌兰浩特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20年3月2日,乌兰浩特市**店老板罗某某通过微信好友联系在微信朋友圈卖额温枪的被告人丁某某,以280元每把的价格,订购了100把额温枪,并在当天收到丁某某发来的快递订单号,对丁某某产生信任后,被害人罗某某在3月3日和3于4日以330元的价格,再次在丁某某手中购买150把额温枪,前后三次转账给丁某某共计77500元。快递到达乌兰浩特市后,丁某某试图将快递包裹退回,造成额温枪发错的假象,罗某某及时阻止快递退回并打开包裹,发现里面只有10把额温枪(价值2800元)和六大瓶饮料,丁某某发现自己的诈骗行为暴露后,归还罗某某6000元,骗取被害人罗某某68700元。罗某某第二次订购的150把额温枪中有50把额温枪是被害人陆某某通过中间人龙某某在罗某某处购买,因陆某某未收到货,陆某某便与丁某某直接取得联系,被丁某某以品牌不同需要加钱为由骗取1000元,陆某某之前订购的50把额温枪的购货款由罗某某退还,丁某某骗取罗某某、陆某某共计69700元。
2、2020年2月16日,湖南**县人彭某某通过微信认识了被告人丁某某。从3月8日开始,以160元每把的价格先后订购53把额温枪,转账给丁某某共计8520元。丁某某给被害人彭某某发两次快递,第一次发两把(价值320元)额温枪,第二次发一把额温枪(价值160元)额温枪,都以发错货为由骗取被害人的信任,在最后一次被害人仍然没有如数收到额温枪时,被害人要求退款,被告人丁某某便切断了与被害人彭某某的联系,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8040元。
3、2020年2月,被告人丁某某在微信上主动联系了浙江省兰溪市人范某某,并向其推销额温枪,从2月27日开始被害人范某某以390元每把的价格,分四次购买160把额温枪,共计转给丁某某62400元。丁某某四次给范某某发货共计5把额温枪。案发前丁某某退还61800元,至今仍有600元未归还。
被告人丁某某在手中没有大量额温枪的情况下,为了获取钱财,先后骗取被害人罗某某68700元、骗取被害人陆某某1000元、骗取被害人彭某某共计8040元、骗取被害人范某某600元,诈骗金额共计7834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
2.书证: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到案经过、被害人罗某某手机中提取的聊天记录及银行流水及微信转账记录、被害人陆某某微信聊天记录、被害人彭某某聊天记录及支付宝转账记录、被害人范某某微信转账记录、电话记录;
3.证人证言:证人龙某某询问笔录;
4.被害人陈述:被害人罗某某、陆某某、彭某某、范某某的询问笔录;
5.被告人供述和辩解:被告人丁某某的讯问笔录;
6.视听资料:丁某某录制的有额温枪现货及发货的视频。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在疫情期间虚构有大量的额温枪并使用发错货拦截快递的方法,骗取被害人支付的额温枪货款共计78340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乌兰浩特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陈博
检察官助理:李悦
2020年6月24日
附件: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乌兰浩特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光盘2张;
3. 随案移送白色苹果手机1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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