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 诉 书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304211965********,汉族,小学文化程度,务工人员,住嘉善县**镇**村**号。因本案于2019年11月28日被嘉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3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嘉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原系驾校教练,2018年4月至2018年底,其利用自己的身份,以帮忙报名交驾校培训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财物,共计46700元。其中:
1、2018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方式,骗取被害人王某某5020元;
2、2018年8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张某甲2000元;
3、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何某某、董某某、张某乙各3200元;
4、2018年9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陈某某5000元;
5、2018年9、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陆某某3200元;
6、2018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朱某某3000元;
7、2018年10月,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夏某某3180元。
8、2018年11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吴某甲3000元;
9、2018年12月份,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周某某4500元;
10、2018年底,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马某某5000元;
11、2018年,被告人丁某某以相同方式,骗取被害人鲍某某3200元;
另查明,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人口信息、转账记录、驾校报名单等书证;
2、证人倪某某、吴某乙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张某甲、何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搜查笔录;
6、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共计46000余元,属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有坦白情节,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46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嘉善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万杨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嘉善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起诉书所涉币种均为人民币
4.《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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