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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山东省冠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冠检一部刑诉〔2020〕10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1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725261961********,汉族,高中文化,冠县**村支部委员,中共党员,住山东省冠县**镇**村**号。因涉诈骗罪于2019年8月6日被冠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6月23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冠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9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2020年7月16日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7年4月份,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冠县**镇原民政助理蔡某某伪造参战档案,假冒中越边境自卫还击作战参战退役人员,从2007年至2017年冒领国家生活补助金人民币34950元。丁某某于2018年1月28日,将骗领的国家生活补助金34950元退至民政部门。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通过伪造的档案骗取国家生活补助金,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案发后主动到公安机关投案,如实供述主要犯罪事实,系自首,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自愿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冠县人民法院

检察官代建刚

2020年7月16日

附:

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

案件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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