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小检刑刑诉〔2020〕6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汉族,1959年**月**日出生,群众,居民身份证号:1401021959********,小学文化程度,山西省太原市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路**排**号,现住址:太原市迎泽区**路**排**号。2020年5月22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刑事拘留,同年6月4日被太原市小店区人民检察院以涉嫌诈骗罪批准逮捕,当日被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二看守所。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小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罪,于2020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从事汽车销售的被害人周某某欲在山西销售半挂车,但需在前期销售环节给所销售的半挂车落实半挂车的落户事宜,经人介绍认识被告人丁某某,丁某某谎称自己认识很多车管所的领导可以为其办理半挂车落实手续,并于2019年7月30日在周生朋太原市小店区**天地的办公室内收取报周某某20万元人民币现金作为办事费用,经查证,丁某某并无能力办理上户事宜,将20万元用于自己挥霍,被害人周某某多次向其催要,丁某某均以各种理由推脱。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的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辨认笔录、检查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诈骗他人财物共计20万元,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犯罪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西省小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王文娟
2020年8月31日
附件:本案侦查卷贰册、《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