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东莞市第一市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东一区检刑诉〔2020〕Z308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607311996********,汉族,文化程度小学,职业务工,户籍所在地为江西省于都县**镇**路**号。曾于2017年12月8日因犯盗窃罪被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8年2月18日释放。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9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5月25日被逮捕。
本案由东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法定期限内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通过网络游戏认识住在本市道滘镇**村**工业园宿舍楼的被害人吴某某,随后丁某某开始冒充女性利用QQ、微信等软件与吴某某联系,并与吴某某发展成为情侣关系。2019年3月至2020年4月期间,丁某某以女朋友身份多次向吴某某索要钱、物。期间丁某某共骗取吴某某一部价值1499元的华为牌手机、一部价值2567.99元的苹果牌手机、一部价值1990.98元的苹果牌平板电脑,以及微信转账共15174.9元,合计价值21932.87元。丁某某于2020年4月18日投案自首。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现场勘验材料,到案经过、微信转账记录、购买记录等书证,被害人吴某某的陈述,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无视国法,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丁某某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鉴于被告人丁某某投案自首,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东莞市第一人民法院
检察员:唐诗
2020年8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东莞市看守所(上桥)。
2、移送本案侦查卷宗材料二册、检察卷宗一册。
3、移送本案量刑建议。
4、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
5、建议本案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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