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铜检一部刑诉〔2020〕155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01231997********,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安徽省肥东县**镇**村**组**号, 2015年12月30日因犯盗窃罪被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1500元;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1日被铜山区公安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徐州市公安局铜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1月至3月期间, 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谎称其是童装工厂的客服,获取张某某的信任,先后多次骗取了张某某购买童装的货款共计9000元人民币。
审查起诉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证明、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书证;
2.被害人张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铜山区公安局制作的电子数据检查工作记录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张延延
2020年7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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