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射检一部刑诉〔2020〕35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4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209241994********,汉族,初中文化,务工,户籍所在地射阳县**镇**村**组**号,住射阳县**镇**园**号楼**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25日被射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同年6月16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射阳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分别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及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至3月间,被告人丁某某虚构自己有亲戚做额温枪生意的事实,以帮助购买额温枪需要预付定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孙某某人民币13960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已全部退赔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射阳县公安局出具的立案决定书、受案登记表、人口信息等书证;
2.证人钱某某、徐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孙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射阳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杜丽丽
检察官助理:丁 琳
2020年6月30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被取保候审,住射阳县**镇**园**号楼**室(联系电话:1995249****)。
2. 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量刑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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