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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检一部刑诉〔2020〕16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3206211995********,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江苏省海安市,住海安市**********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0月22日被海安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5月21日经本院决定继续取保候审,同日由海安市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海安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21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5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赵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至9月间,以需要钱购买手机、装修材料、雕刻机、倒角机等为由,先后多次骗得被害人赵某某合计人民币87800元,用于偿还赌债与个人消费。案发前,已归还人民币12000元。具体事实分述如下:

1.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2日,以买手机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5000元。

2.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3日,以买装修材料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5000元。

3.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5日,以买雕刻机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000元;后又以买完雕刻机身上没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000元。

4.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14日,以手下工人手指受伤做手术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12000元。

5.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19日,以工人手术钱不够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800元。

6.被告人丁某某于2019年8月25日,以买倒角机需要用钱为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9600元;后于2019年9月23日,又以同样的理由,骗得被害人赵某某人民币400元。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被告人丁某某的亲属代为退出赃款人民币75800元已发还给被害人赵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海安市公安局调取的银行卡交易明细、收条等书证;

2.证人汤某某、胡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赵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诈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海安市人民法院

检  察  官:朱  敏

检察官助理:顾琳琳

2020年6月3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住处,联系电话:150072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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