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润检一部刑诉〔2020〕28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111988********,汉族,中专文化,无业,住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新村**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路**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27日被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9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由该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润州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1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核实了案件事实与证据,被告人同意适用简易程序。
经依法审查查明:2020年1月至6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镇江豪利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工作期间,在为事故车主理赔过程中,编造事故车辆维修需要垫付维修款或者交付押金等理由,骗取聂某某、陆某某等8名被害人合计人民币39800元。
具体事实如下:
1. 2020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聂某某人民币10100元;
2. 2020年4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陆某某人民币5000元;
3. 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史某某人民币3380元;
4. 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朱某某人民币2000元;
5. 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鲁某某人民币8100元;
6. 2020年5月,被告人丁某某以支付车辆维修配件押金为由,骗取被害人刘某某人民币6000元;
7. 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周某某人民币2200元;
8. 2020年6月,被告人丁某某以垫付车辆维修费为由,骗取被害人邹某某人民币3020元 。
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表、抓获经过、劳动合同书、赔付确认书等书证;2.被害人聂某某、刘某某、陆某某、朱某磊等人的陈述;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4.微信转账及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犯罪以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秦彪 王维培
2020年11月1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镇江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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