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姜检一部刑诉〔2020〕256号

               

被告人丁某某,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426011993********,汉族,安徽省全椒县人,初中二年级文化,农民,住安徽省全椒县****居委会****。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5月7日被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刑事拘留,次日被该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何某某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告人丁某某及其值班律师顾蓉、被害人何某某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丁某某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3月5日至6日,通过微信,虚构销售口罩的事实,诱使被害人何某某先后三次向其转账,骗得人民币合计10800元,所得款项均被其用于赌博及日常开销。

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5月7日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已退还人民币10800元给被害人何某某。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泰州市公安局姜堰分局提供的人口信息查询、抓获经过、交易记录等书证;

2.被害人何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泰州市姜堰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田秋萍

检察官助理:丁国秀

2020年7月10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居住地。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