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海龙检一刑诉〔2020〕Z52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600041988********,汉族,中专,海南省海口市人,住海南省海口市琼山区**镇**村**号。因寻衅滋事、保险诈骗嫌疑,于2020年5月7日被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寻衅滋事罪、保险诈骗罪,经本批准,于2020年6月12日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逮捕。
本案由海口市公安局龙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寻衅滋事罪,于2020年8月1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 年10 月至2020 年5 月,被告人丁某某多次驾驶琼F3****、琼A2**** 、琼C7****、琼A8****、琼A2****等小型汽车在海口市多个路段,趁他人车辆变道或有其他违章时故意与对方车辆发生碰撞制造保险事故,后通过报保险完成理赔或与对方车主私了获取赔偿金。事故发生后,丁某某将其车辆送到车辆修理厂以低于获赔数额的低价修好,从而赚取中间差价用于个人日常消费。经查实,2019年10月至2020年5月,丁某某的农村信用合作社账户(账号62145864800********)、工商银行卡(62220222010********)共收到大地保险、人寿保险等多家保险公司的转账17笔,共计人民币28711.7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海口琼山**汽车维修中心机动车承修登记表、机动车保险事故快捷赔案处理单、汽车租赁合同、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陈述材料、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银行流水单、入所体检记录等书证;
2.证人林某某、段某某、张某某、任某某的证言;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第一款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海口市龙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孙媛媛
检察官助理:戴 冰
书 记 员:符华展
2020年11月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海口市第一看守所;
2.随案移送案卷材料和证据四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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