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十张检刑检刑诉〔2020〕171号
被告人丁某甲,男, 196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203001963********,汉族,中专文化,原系东风**有限公司**厂职工。出生地辽宁省沈阳市,户籍所在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住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路**号**栋**单元**室。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被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十堰市公安局东岳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甲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6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6月18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2月份,被告人丁某甲在十堰市张湾区****人才市场工作期间,与在该市场找工作的被害人曾某某相识。后丁某甲谎称可以帮助曾某某转为东风**有限公司**厂正式职工,并以跑关系、给该厂领导送礼、请吃饭为由,于2017年2月至5月期间先后5次骗取被害人曾某某人民币合计7400元,并将骗取的钱挥霍一空。
1.2017年2月8日,丁某甲以帮助曾某某转正需要花钱打点关系为由,诱骗曾某某通过银行ATM存款的方式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2000元。
2. 2017年2月16日,丁某甲以跑关系、给领导买烟为由,诱骗曾某某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1000元。
3. 2017年4月14日,丁某甲以请领导吃饭为由,诱骗曾某某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款人民币3000元。
4. 2017年4月30日,丁某甲以给领导送礼为由,诱骗曾某某通过银行ATM存款的方式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1000元。
5. 2017年5月11日,丁某甲以请领导吃饭为由,诱骗曾某某通过银行ATM存款的方式向其中国建设银行账户存入人民币400元。
2019年12月16日,丁某甲的女儿丁某乙已代其赔偿被害人曾某某的全部经济损失,取得了被害人曾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前科证明、辨认笔录、中国建设银行客户回单、银行交易流水清单、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丁某乙、彭某某、王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曾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甲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甲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欺骗的方法多次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7400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甲自愿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十堰市张湾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黄德胜
检察官助理:陈前林
2020年6月24日
附:
1.被告人丁某甲现取保候审,联系方1881187****。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量刑建议书》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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