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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1 尘埃 评论0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45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91********,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镇**村**号。2013年11月28日因犯敲诈勒索罪被莱阳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2013年6月14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1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5月21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9月29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行政拘留十五日,2014年10月9日因吸毒被莱阳市公安局强制隔离戒毒二年。2019年8月14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19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山东省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公安机关于2020年1月19日重新移送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2019年3月至7月间,虚构其租赁靓号手机卡能够办理过户的事实,骗取吕某某人民币3.9万元,后上述手机卡均被卡主报停收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前科查询、查获记录等书证;辨认笔录;电子数据;证人梁某某的证言;被害人吕某某的陈述及被告人供述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钱财,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明镜

2020年2月19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3册、光盘2张、U盘1个;

3.证人(鉴定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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