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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4 独角龙 评论0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渝綦检刑诉〔2020〕123号

被告人某,男,1999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04041999********,汉族,大学文化,在校学生,住安徽省淮南市大通区**镇**村**区*栋**号,户籍地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镇**村**队散户**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1日被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重庆市綦江区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23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于2020年3月19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至同年4月7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5年,被告人丁某与被害人冯某某在一次网上购鞋中相识,双方互加为好友并保持微信联系。2019年8月19日,丁某某看到冯某某发朋友圈“需购一批匡威牌帆布鞋”,即通过微信主动联系冯某,称自己有同学在新西兰读书可以代购鞋子,冯某某通过支付宝向丁某某转账17.07万元用于购鞋,后冯某某担心货运安全,要求取消。丁某某通过银行和支付宝转账返还冯某某17.07万元。其后,丁某某产生行骗之心。2019年9月,丁某某与冯某某微信联系,谎称自己有国外的同学可以帮忙从新西兰低价代购匡威牌帆布鞋,从韩国转运回国内很安全,并编造报价、虚假鞋数取得冯某某信任。至同年10月期间,冯某某先后八次通过支付宝向丁某某提供的支付宝账号转账共计891692元。丁某某将所骗钱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和日常消费挥霍殆尽。在此期间冯某某多次向丁某某催促交货,丁某某以新西兰同学在上课不好请假、国际物流公司放假等理由进行搪塞。2019年11月11日,冯某某收到丁某某寄来的分别装有一只帆布鞋的6个快递箱时随即报警。2019年12月11日,丁某某经办案民警电话通知,在母亲陪同下到派出所并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到案经过、现场笔录及照片、银行流水、支付宝交易记录、聊天记录等书证;

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丁某某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重庆市綦江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官  王中鱼

检察官助理  刘春梅

                                2020331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重庆市綦江区看守所。

2侦查卷2册,光盘3张。

  3.量刑建议书5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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