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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麻检一部刑诉〔2020〕63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131984********,汉族,大学本科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路**号**号,住山东省烟台市蓬莱市**路**号。无违法犯罪记录。因本案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20日被麻城市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9年12月23日经麻城市人民检察院批准,于次日被麻城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麻城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2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已告知被告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期间,因案情复杂,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2020.3.19-2020.4.2;2020.6.3.-2020.6.17),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依法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一次(2020.4.2-2020.5.2)。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3月份至7月份期间,被告人丁某某虚构自己在麻城市**北站和**镇有在建工地和钢构工程以及合伙投资做红酒、饮料生意的事实,编造工程和生意需要资金周转的理由,从被害人何某某、占某某、张某甲、汤某某、鞠某某、肖某某、陶某某、李某某、王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手中借款100余万元。丁某某借款后,于2014年年底离开麻城更换手机号码和联系方式,隐匿行踪,致使多名被害人财物被骗。

被害人何某某、占某某、张某甲、汤某某、鞠某某、肖某某、陶某某、李某某、张某乙、陈某某等人于2015年5月份到麻城市公安局报案,麻城市公安局于2015年5月份将被告人丁某某列为网上逃犯。丁某某于2019年11月14日主动到山东省蓬莱市公安局登州派出所投案,但其到案后不如实供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麻城市公安局受案登记表、麻城市公安局出具的到案经过、户籍证明、被害人出具的借条等书证;2.证人王某某、周某某、黄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何某某、占某某、张某甲等11人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虚构事实,编造虚假理由诈骗多名被害人财物。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构成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湖北省麻城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洪涛

                               2020年6月15日

附:

1、丁某某现羁押于麻城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证人名单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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