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访问中国律师网!

咨询热线 023-8825-6629

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公开版)_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库尔勒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库尔勒市检一部刑诉〔2020〕83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6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652801199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无业。出生地:新疆库车县,户籍所在地及现住址:新疆库尔勒市**路**号**号楼**单元**室。2019年3月23日因涉嫌诈骗罪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2日被库尔勒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20年4月2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

本案由库尔勒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8日向本院移送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并告知其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20年5月4日、7月19日两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2020年4月19日、7月5日、9月19日三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各15日。

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4月至2020年3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技术手段,虚构女性账号角色,取得被害人李某某、周某某、孙某某、沐某某等四人信任后,虚构事实,骗取被害人现金共计104587.33元。

1、2019年1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探探”交友软件,使用虚构女性账号“李佳”,与被害人李某某进行交友。2019年2月期间,谎称有事向被害人李某某要钱,被害人李某某通过微信向“李佳”转账1320元,向丁某某微信转账共计400元,案发前,丁某某主动还款200元,其余赃款已挥霍。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2、2019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探探”交友软件,使用虚构女性账号“李佳”,与被害人周某某进行交友。2019年3月期间,谎称有事向被害人周某某要钱,被害人周某某通过微信向“李佳”转账共计3700元,向丁某某微信转账共计1787元,赃款已被挥霍。案发后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3、2018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狼人杀”网络游戏,使用虚构女性账号“李雪婷”,与被害人孙某某进行交友。2018年4月至2019年3月期间,谎称有事向被害人孙某某要钱,被害人孙某某通过微信向“李佳”转账共计14980.33元,赃款已被挥霍。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并取得谅解。

4、2018年3月,被告人丁某某在“积木”交友软件,使用虚构女性账号“李佳”,与被害人沐某某进行交友。2019年8月至2020年3月期间,谎称有事向被害人沐某某要钱,被害人沐某某通过微信向丁某某转账共计82600元,赃款已全部挥霍。现已赔偿被害人损失未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证言;3.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4.勘验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利用通讯工具技术手段,虚构女性账号角色,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诈骗现金104587.33元,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库尔勒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 :张鹏鹏

2020年10月3日

附:

1.被告人现被取保候审。

2.案卷材料和证据4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及《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告知书》各一份。

评论

成为第一个评论者

发表评论

评论

你的邮件地址不会公开. *表示必填

To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