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布力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黑亚检一部刑诉〔2020〕94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9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10831989********,汉族,大学专科,大海林林业局**局**,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林市大海林林业局林业**委**小区**号楼**单元**号,住黑龙江大海林林业局**小区**号楼**单元**室。2019年10月8日因诈骗被亚布力人民检察院做出酌定不起诉决定。2020年6月30日因涉嫌诈骗被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取保候审,同年9月14日因诈骗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次日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执行。
本案由黑龙江省林区公安局大海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2020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害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6月3日被告人丁某某向曹某某借1000元钱,当时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曹某某转账1000元,曹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了丁某某1000元。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曹某某1000元。
2019年6月9日被告人丁某某包王某甲的出租车去哈尔滨太平机场,王某甲和丈夫王某乙一起开车将丁某某送到哈尔滨太平机场,到达机场后丁某某给了王某甲1000元车费,临下车时丁某某说自己没有现金,微信里面也没有钱,希望和王某甲串点现金。王某甲通过微信给丁某某转了1000元钱,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王某甲转账1000元。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王某甲1000元。
2019年6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和栗某某说自己银行卡里面的钱取不出来,让栗某某给串点现金,栗某某通过微信转账的方式给丁某某转账2000元,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栗某某转账2000元。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栗某某2000元。
2019年6月份丁某某在汇丰山产品店买了800元钱的货物(一根鹿鞭和其它东西)。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汇丰山产品店店主刘某某转账2000元,买完货剩下的钱想要串些现金,刘某某只有350元现金,丁某某拿着货物和350元现金离开。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刘某某1150元。
2019年7月份被告人丁某某称自己是大海林林业局防汛办的工作人员,丁某某以单位要用水泥为由向老板申某某购买水泥,跟老板说先将水泥拉走,购买水泥的钱最后由单位来结账,并要求老板开具发票。丁某某找了一辆农用车和四个装卸工人去申某某的库房,一共拉走两车水泥总价值6000元。随后丁某某来到长汀镇卫生院北侧佰兴商店称自己单位打地面剩下的水泥低价出售,将水泥低价卖给顾某某,丁某某诈骗申某某6000元。
2019年秋天被告人丁某某在安心超市称自己单位接待需要买几条烟,一共买了三条烟价值530元,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安心超市店主任某某转账530元,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任某某530元。
2019年10月份被告人丁某某在洪福肥牛饭店称自己要订桌吃饭,现在着急用钱想串些现金。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的方式给洪福肥牛饭店店主李某某转账2500元,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李某某2500元。
2019年12月19日被告人丁某某来到洪博旅馆,声称单位接待需要安排四个房间,一共得住三天,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转账的方式给洪博旅馆店主吴某某转账1400元,丁某某称自己串些现金,吴某某给了丁某某300元现金,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吴某某300元。
2019年12月22日被告人丁某某来到长汀市场老根药膳烤鸭店购买五只烤鸭和五只烤鸡,共计245元,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转账的方式给长汀市场老根药膳烤鸭店店主朱某某转账500元,丁某某称自己要串些现金,朱某某给了丁某某255元现金,当时烤鸭也没有拿走,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朱某某255元。
2019年12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莱格麻辣烫称自己在给领导装修房子,有五个工人来吃七天饭,商定饭钱700元,丁某某称自己要串些现金,丁某某通过手机建设银行APP设置延时24小时到账转账的方式给莱格麻辣烫店主钟某某转账750元。钟某某给了丁某某50元现金,随后丁某某取消了该笔转账,丁某某诈骗钟某某50元。
被告人丁某某共诈骗14785元。
2020年6月30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住处被侦查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主要证据如下:
1书证被告人丁某某户籍证明、归案情况说明;
2证人杨某某、顾某某、赵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朱某某、吴某某、刘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公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可以依法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亚布力人民法院
检察官:于海涛
王 鑫
2020年10月13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在住所地候审;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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