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大检三部刑诉〔2020〕261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7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2323211997********,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 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海伦市**镇**村**组**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20年1月17日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执行逮捕。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8年10月26日,被告人丁某某以能够帮助事主和某某倒卖电视机,从中赚取差价为诱饵,骗取和红星人民币5.2万元,后于2019年12月12日被抓获归案。
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同意本案适用速裁程序审理。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具有如实供述,且自愿认罪认罚等情节,建议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至一年零四个月,并处罚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张明理
2020年3月26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北京市大兴区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五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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