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萧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萧检检二刑诉〔2020〕61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413221997********,汉族,高中文化,无职业,安徽省萧县人,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3月1日被萧县公安局取保候审,同年8月12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当日由萧县公安局执行取保候审。
本案由萧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同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17日,江苏省徐州市**区居民冯某某在微信朋友圈发布求购口罩信息,被告人丁某某通过微信联系冯某某并谎称其有口罩现货出售,冯某某遂通过微信、支付宝向被告人丁某某转账共计人民币44400元。被告人丁某某收到钱后于当日将24000元转账给微信朋友陈某某用于购买口罩,剩余钱款用于网购彩票,其输完后又联系陈某某谎称买方不再需要口罩,将钱款要回继续用于购买彩票。后冯某某收货未果多次要求退还钱款,被告人丁某某分多次共计退还人民币13000元。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又退还人民币31500元。
被告人丁某某于2020年2月29日被萧县公安局民警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微信转账截图、谅解书等书证;
2.被害人冯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式骗取他人钱财,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坦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安徽省萧县人民法院
检 察 官:魏 娜
检察官助理:余莹莹
2020年8月25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住萧县**乡**行政村**自然村**号。
2.案卷材料和证据壹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壹份。
4.《量刑建议书》壹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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