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莱检一部刑诉〔2020〕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8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706821984********,汉族,中专文化,无业,出生地及户籍地:山东省莱阳市,住址:莱阳市鹤山路**号**号楼**单元**号。2019年9月17日因涉嫌诈骗被莱阳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10月18日因涉嫌诈骗罪,经本院批准,被莱阳市公安局逮捕。
本案由莱阳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2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丁某某自2018年2月份至2019年9月份,在百度贴吧发布能解封被封游戏账号的虚假信息,引诱他人添加其注册的736849949、2206982763、2958096530、2938511427四个QQ账号,后通过QQ聊天以收取解封游戏账号费用等为由让对方发QQ红包或充值Q币,先后骗取廖某某、禹某某、梁某某、王某某、宋某某等数百人共计人民币5.7万余元,全部用于个人消费。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有受案登记表、前科查询、办案说明等书证;被害人廖某某、禹某某的陈述;电子数据及被告人供述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实施诈骗,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并认罪认罚,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莱阳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宁艳红
2020年1月8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押于莱阳市看守所。
2.案卷材料两册,光盘一张。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量刑建议书》一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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