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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26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并万检刑刑诉〔2020〕244号 

被告人丁某某,女,1997年****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108111997********,汉族,大专文化程度,原**有限公司业务员,现住四川省广元市元坝********号(同户籍地址)。因涉嫌诈骗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决定2019年11月8监视居住。

本案由太原市公安局万柏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4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20年4月13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9年4月,罗某某(另案处理)伙同郑某某(在逃)在广东省广州市注册成立了“**有限公司”,罗某某等人以该公司作为掩护,在广州市番禺区****号楼****室内,组织实施电信诈骗。

该团伙由罗某某负责运营管理,购置电脑、手机等工具,为团伙成员注册微信,统一使用虚构的微信昵称“***”及头像,提供专门的“话术”模版,并与顺丰快递签订代收货款合同,由郑某某负责在网络上发布治疗各种男性疾病的广告,诱骗被害人添加微信号,之后由团伙成员被告人丁某某(化名“**”)和李某甲、沙某某、黄某某、李某乙、赖某甲、贝某某、杜某某、陈某某、欧阳某某、李某丙、毕某某、甘某某、赖某乙(均另案处理)等人以虚构的中医世家传承人“***”本人或其学生名义,根据“话术”模版,使用微信或电话的方式对被害人进行“问诊”,取得被害人的信任,后诱骗被害人高价购买“排毒贴”、“大彩盒”、“中医传承”等不具有药品功效的产品;通过微信红包、银行转账等方式收取产品订金,再将被害人信息、购买情况录入公司内部“A9”系统,使用顺丰等快递公司发货,采取货到付款的形式诈骗被害人财物。

2019年5月至10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以上述手段参与实施诈骗347起,金额共计449305元,被害人签收付款金额共计401681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户籍信息、扣押清单、指认现场照片等书证;2.于某某询问笔录等被害人陈述;3.丁某某讯问笔录等被告人供述和辩解;4.搜查笔录;5.被告人丁某某微信聊天记录等电子数据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规定,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 

检察官:周静

2020年4月28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监视居住,联系电话1852916****

2.案卷材料和证据三册。

3.《量刑建议书》一份。

4.《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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