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天检一部刑诉〔2020〕628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200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127232000********,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周口市商水县**乡**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8月19日被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公安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10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7月,被告人丁某某因被害人徐某某使用其被抵押汽车而发生矛盾,便怀恨在心,伺机报复。2020年8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谎称有客户找自己抵押汽车,并利用无关人员顾某某的身份证及汽车行驶证信息及伪造的抵押合同,再以合作汽车抵押贷款生意需要资金为由,骗得被害人徐某某人民币28000元。
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上述罪行;被告人丁某某赔偿被害人损失30000元并取得被害人徐某某的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谅解书、收条等书证;
2.证人顾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徐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制作的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等;
6.常州市公安局天宁分局提取的微信截图等电子数据。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的规定,涉嫌诈骗罪,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可以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牟海峰
2020年11月16日
附:
1.被告人现在住所地取保候审,联系电话139614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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