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检一部刑诉〔2020〕20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64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11021964********,汉族,初中文化,保安,住江苏省镇江市润州区**巷**号**幢**室。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11月12日被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10日被该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9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普通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4月至10月间,被告人丁某某虚构自己为镇江市外经贸委招商处副处长的身份,以帮助被害人王某某女儿介绍工作需花钱打点为由,多次骗取王某某通过陈某某转交的人民币4万余元。
2019年11月11日,被告人丁某某被扭送至公安机关。案发后,被告人赔偿被害人并取得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银行流水单、收条、谅解书等书证;2.证人陈某某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由镇江市公安局京口分局制作的辨认笔录。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认罪认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镇江市京口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万 励
代理检察员:宋同鑫
2020年10月19日
附件: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其居住地(联系电话:1332777****)。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
3.《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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