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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诸检刑诉〔2020〕1886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1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3209211991********,汉族,文化程度小学,无业,住江苏省响水县**乡**村**号。2008年6月16日因犯盗窃罪被江苏省常熟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3年4月1日因犯抢夺罪被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2017年3月28日刑满释放;2018年9月29日因犯盗窃罪被浙江省桐乡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因本案于2020年4月27日被诸暨市公安局刑事拘留,次日转监视居住;经本院批准,于同年5月8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诸暨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1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于三日内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并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卷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2月期间,被告人丁某某在无口罩货源的情况下,谎称有口罩,并发布朋友圈进行销售,从楼某某、窦某某处分别骗得14万余元、12.5万元后,全部用于网络赌博。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微信、支付宝转账记录,微信聊天记录,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证人王某某、沈某某、蒋某某的证言,归案经过;

3.被害人楼某某、窦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5.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辨认笔录及照片。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方法,利用电信网络技术手段骗取他人财物,数额巨大,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且其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故对被告人丁某某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处罚。被告人丁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从宽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

         检察官:**

                               2020年7月31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羁押于诸暨市看守所;

2.移送侦查卷宗2册;

3.移送认罪认罚具结书1份;

4.移送量刑建议书1份;

5.适用简易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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