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金水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郑某某检一部刑诉〔2019〕189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7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证号码4113251976********,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河南省南阳市唐河县**街道**社**号。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3月14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拘留;于2019年3月27日经郑州市金水区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9年3月28日被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本案由郑州市公安局丰产路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5月27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5月30日已告知被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05月,被告人丁某某虚构以能帮助被害人焦某某承包郑州市郑东新区的路边广告牌的经营权,需要找人花钱为由骗取被害人焦某某共计125万元。被害人焦某某在郑州市金水区晨旭路口瑞银大厦广告公司等地分多次将钱转给被告人丁某某。后该事未办成,在焦某某的催要下,被告人丁某某退还给焦某某现金310444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受案经过、到案经过、户籍证明;2、焦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3、被告人丁某某的银行交易明细;4、被告人丁某某的微信转账记录;5、收条二份,借条一份;6、辨认笔录;7、证人贾国林、张某某、杜东平、成某某的证言;8、被害人焦某某的陈述;9、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隐瞒真相,骗取他人钱财,且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金水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刘力
2019年6月13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郑州市第三看守所。
2.全部案卷材料和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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