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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诈骗案)_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2021-09-19 独角龙 评论0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宁鼓检诉刑诉〔2020〕507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1995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212831995********,汉族,本科肄业,南京市**通讯技术有限公司法人,住江苏省南京市秦淮区**小区**幢**室(户籍所在地江苏省泰兴市**镇**村**组**号)。被告人丁某某因涉嫌诈骗罪,于2019年6月11日被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20年7月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丁某某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丁某某,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20年4月20日,被告人丁某某联系其业务合作人汪某某,谎称自己帮助南京雷镀职业培训学校采购二手平板电脑需要资金,以让被害人汪某某帮忙垫付资金,月底还款并给予利润分成为名,骗取被害人人民币12000元。所得款项用于购买彩票、归还信用卡欠款以及日常开销。后汪某某多次向丁某某催要钱款,丁某某以各种理由推脱并对汪某某的要求不予理睬。

2019年6月10日,被告人丁某某至南京市公安局鼓楼分局宝塔桥派出所投案自首。归案后,被告人丁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案发后,被告人丁某某退赔被害人人民币1.2万元并取得被害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案发经过、到案经过、接受证据清单、转账记录、增值税普通发票、发还清单、谅解书、收条、微信聊天记录、情况说明等书证;

2.被害人汪某某的陈述;

3.被告人丁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4.搜查笔录等工作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诈骗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博

2020年7月17日

附:

    1.被告人丁某某现取保候审于住处(1816853****);

2.案卷材料和证据3册;

3.适用速裁程序建议书1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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