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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诉书(丁某某贩卖毒品案)(自然人犯罪案件)(公开版)_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2021-09-20 独角龙 评论0

山西省文水县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文检一部刑诉〔2020〕12号 

被告人丁某某,男,********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2323********0012,汉族,初中文化,农民,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吕梁市交城县,捕前住交城县****街。2014年2月19日因犯盗窃罪被山东省莒南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十万元,于2016年6月9日刑满释放。因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19年11月4日被文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9年11月18日被文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文水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丁某某涉嫌贩卖毒品罪,于2020年1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经报请吕梁市人民检察院于2020年 1月22日指定我院对本案依法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9年6月11日,齐某某交给田某某3000元让其为自己购买冰毒,田某某联系张某某向其购买冰毒,张某某让田某某联系被告人丁某某。田某某联系好丁某某后,在交城县**加油站附近,丁某某以3000元价格卖给田某某3.5克冰毒,田某某后将该冰毒交给齐某某吸食。

2、2019年6月21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交城县**庄,以200元的价格,分别卖给冯某某和吕某某各重约0.13克的冰毒。

3、2019年6月24日被告人丁某某在交城县**庄,以100元的价格卖给冯某某重约0.07克的冰毒。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户籍证明、刑事判决书、微信转账记录、情况说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丁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丁某某明知是毒品多次贩卖给多人,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丁某某在被判处有期徒刑刑罚,刑罚执行完毕以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应当从重处罚。其能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页无正文)

此致

文水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赵 飞

2020年1月30日 

附:

1.被告人现羁押于交城县看守所。

2.案卷材料和证据2册,活页证据9页。

3.《认罪认罚具结书》一份。

4.证人名单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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